《民法典》中的机关事务工作

来源: 国管局  |   发布日期: 2021-01-05 16:30   

 编者按: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部分内容与机关事务息息相关,对机关事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机关事务工作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共机构节能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不动产登记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