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1-22 1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发改电力〔2019〕1034号)精神,为充分共享公共社会资源,更好发挥公共机构在推广新能源汽车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办公区域内已建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使用管理,方便广大新能源汽车用户就近、高效、有序和安全充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公共机构充电设施资源为载体,加大资源整合统筹力度。通过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进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提高资源共享利用水平,以满足广大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营造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带动全社会形成普遍接受并主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格局。

二、开放共享范围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探索内部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对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一)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在确保安全、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对外开放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如遇特殊情况可更改充电设施开放时间或临时关闭。

(三)学校应视本校教学安排和充电场地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外开放充电设施。

(四)环卫、园林、市政、公共交通等部门专用充电设施应在不影响作业的前提下对外开放。

)科技场馆、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政务服务中心、医院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公共机构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充电设施

三、开放共享措施

(一)宣传引导。公共机构开放充电设施场地管理方,应在充电设施场地内做好宣传标识,釆用醒目标识引导外来充电车辆有序进入充电指定位置。

(二)备案登记。场地管理方安保人员应做好社会新能源车辆充电备案登记手续,包括进出入时间、车辆牌照以及车主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告知车主充电注意事项等。

(三)黑名单制度。对于不服从安保人员管理、蓄意破坏充电设施及公共机构公共服务设施、超时占用充电车位的,应建立黑名单制度予以通报,拒绝该车辆车主使用公共机构充电设施。

(四)弹性管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场地管理方在常规开放的情况下,如出现突发情况,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限,但必须做好宣传、管理和引导。

(五)费用收取。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场地管理方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收费制度收取相关费用,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

四、保障机制

(一)提高认识,强化落实。公共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在助推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用。各级公共机构要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作为常态工作加以落实。建立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作,保障对外开放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对外开放充电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公众更全面、更直观地了解到公共机构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成效。

(三)完善单位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公共机构要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面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编制紧急预案,全方位提升充电设施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