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06-18 10:44   

为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住房问题,更好吸引人才在桂就业创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满足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2016419日在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谈到,“人才是第一资源。古往今来,人才都是富国之本、兴邦大计”。2018529日,鹿心社书记在全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强调,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要以更大的决心招才引智。陈武主席在大会上作工作部署时指出,要推动宜居宜业环境大改善,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把人才对环境的需求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着力点,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以人为本提升服务人才水平,想方设法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优质环境。

近年来,全国很多省份纷纷出台引进人才政策。相比之下,广西的人才吸引力聚集力不足,各类层次人才匮乏,周边地区对我区人才的虹吸效应日益明显。及时制定出台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对引进人才租住公有住房、公租房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申请程序、保障措施等进行规范,有利于填补我区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制度的空白,有利于区直公有住房、公租房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解决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对我区逐步建立完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打赢“人才争夺战”,完成中央赋予的“三大定位”使命,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整体框架的说明。

办法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中的相关内容为基础和遵循,明确了相关原则,细化了相关程序,并对我局、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进行了说明。

(二)关于保障范围的说明。

考虑到广西今后发展所需人才层次、类别的不同以及引进形式的多样性,办法对人才认定不作具体规定,在总则中将保障对象定为“经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或自治区层面引进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人才”,此前或今后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文件认定的引进人才均可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三)关于房源性质的情况说明。

办法对引进人才周转住房的房源性质进行了说明,并参照有关规定明确相关租金标准。房源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筹集,目前主要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现有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渠道进行筹集,后续根据实际需求可按相关规定将自治区统筹建设、购置、租赁等各类可用于保障引进人才的住房纳入周转住房房源范围。

(四)关于供应住房面积的说明。

考虑到相关引进政策尚待完善以及现有房源的具体情况,本办法未对住房面积作刚性约束。住房将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调配,并确保供应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自治区本级同等职务或同等职称人员的配备水平。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分6个章节共24条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至第四条):说明文件制定的目的是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环境,完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周转住房房源由我局从现有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渠道筹集,租金按照自治区本级公务员租住相应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保障对象为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或自治区层面引进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人才;周转住房管理原则为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第二章(第五至第九条):说明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由用人单位优先解决,暂时未能解决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请;租住周转住房须满足的条件,租住周转住房的具体程序,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住房调剂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第十至第十五条):说明租住周转住房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按程序申请;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的费用以及承租人和出租人应负责的房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范围;周转住房只能自住,不能出借、转租、闲置或用于经营;周转住房应建立相关住房使用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第十六至第十八条):说明合同期满或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应在1个月内退出住房;退出住房的具体程序;承租人违规使用住房的各类情形。

第五章(第十九、第二十条):说明我局负责对周转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或单位违规租住周转住房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条):说明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各设区市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相关办法;文件解释主体及具体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