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2-04-06 20:4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开会时间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二)会议时间由办公室主任于开会前三天请示党委书记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及向上级党委的有关请示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四)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

  (五)研究决定各党支部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本局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三、与会人员

  出席人员:党委委员

  列席人员:局班子其他成员(因特殊情况,不宜参加会议的另行通知)

  四、会前准备

  (一)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

  (二)党委会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有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三)党委书记会前确定的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相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会议做好准备。 

     五、会中决策

  (一)严格议题。党委会要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二)充分讨论。党委会决定事项,应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发言要切中主题,观点鲜明。

  (三)作出决议。党委会决议,由党委委员表决后作出。党委会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应一事一议表决。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护和执行党委的决定。

  党委会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对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事项,属于党委管理权限内的,由党委讨论决定;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行报批。

  六、会议记录

  党委会由办公室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内容等作如实记录。

  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七、会后落实

  (一)编发纪要。每次党委会后,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纪要,报党委书记签发。

  (二)分工落实。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组织抓好落实。

  (三)督促检查。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要及时督办并反馈落实情况。如某项决策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